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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检查报告【整理5篇】

2024-07-10 19:49:02工作报告访问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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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检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一、特别提示:本行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有待改进的问题

1、进一步加大基层机构的内控执行力;

2、 进一步完善董、监事会决策机制;

3、制定、完善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津贴制度。

二、公司治理概况

在股份制公司设立时,就着重考虑如何依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公司治理结构并规范其运作。为此,本行设立、完善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织架构,制定了符合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求的银行章程,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高级管理层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以实现权、责、利的有机结合,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从而确保各方独立运作、有效制衡。

(一)构建现代公司治理的组织架构。

本行根据《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聘请了具有丰富的商业银行工作经验和卓越过往业绩的人士担任本行的董事长、行长,选聘了副行长、风险负责人、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了以股东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为主要决策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高管层为执行机构的有效治理机制,建立了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引入了5名独立董事、2名外部监事和3名职工代表监事。本行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均由董事担任,其中,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均由独立董事任主席。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合法行使权利,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干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本行的股东大会制定了明确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了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等内容。该议事规则作为本行章程的附件,经本行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已得以贯彻执行。

此外,本行建立了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以确保所有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从而使投资者获得较高回报。

2、董事会

董事会是本行的决策机构,由股东大会授权直接经营管理公司。如何确保董事会充分发挥其作用和履行其职责是公司治理的重要问题。董事会成员15人,其中独立董事5名,执行董事2名,其中大部分董事是均具有丰富的金融业从业经验和卓越的过往业绩,而且,还有战投BBVA派出的董事。本行每位董事都知悉其职责,并付出了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本行的事务。多元化的董事结构,高素质的董事队伍,有利于董事会对重大经营事项的正确决策,有利于本行的业务发展和业绩提升。

目前,本行已初步建立了董事会组织架构和决策程序,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于2007年3月份开始进入正式运作阶段。四个专门委员会中,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成员大部分是独立董事,主席由独立董事担任。

3、监事会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本行监事会成员现有8名,其中外部监事2 名、股东监事3名、职工监事3 名。监事会制定了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有效监督。本行章程规定监事会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知情权、建议权和报告权,为保障监事合法权益的实施,本行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本行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4、内部控制制度

较好的内部控制是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基本要素之一。为促进本行各项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本行的核心竞争力,确保银行资本保值增值,本行一直本着内控优先原则持续不断地完善与改进内部控制。本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为指导,遵循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内部控制原则,进一步优化内部控制环境,改进内部控制措施:加大内控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有力地促进了我行各项业务的健康、平稳、安全运行。

5、风险管理制度

审慎的风险管理是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基本要素之一。本行致力于建立独立、全面、垂直、专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培育追求滤掉风险的效益的风险管理文化,实施优质行业、优质企业、主流市场、主流客户的风险管理战略,主动管理各层面、各业务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

6、激励约束机制

本行制定了保证总分支机构的独立运作和有效制衡的一系列制度,通过完善等级行管理制度、总行部门考核制度、全面推行客户经理制,在总行各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同层面均建立起绩效考核机制。特别是,我行逐步开始建立资本约束下的激励考核机制,在分支行开始推进以经济利润、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回报为基础的考核机制,促进分支行在业务经营中树立资本、效益和风险综合平衡的经营理念,自觉地优化和调整资产结构。

7、关联交易

不规范的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陷阱是妨碍公司治理的痼疾。因此,应规范关联交易管理,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本行实行关联交易回避制度,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该事项的关联股东不得参与投票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得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同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及相关监管要求,对关联贷款进行严格管理,并确保其满足关联贷款不得超过监管资本15%的规定。本行在上市之时,就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置了正常类关联贷款,目前,未向原有关联方客户新增授信,亦未发展新的关联方客户。我行针对关联贷款的相关防范措施包括:严格授信要求,关联贷款的发放条件不优于其他一般贷款;加强授信审核,关联贷款的发放必须逐笔上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等。

本行明确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本行董事长,本行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行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分行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本行指定董事会秘书为本行信息披露的指定负责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有关监管部门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信息披露任务,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行信息披露工作。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本行建立了行内重大信息汇集机制,从体制上完善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流程,为更好地履行好信息披露职责奠定了基础。

由于本行今年4月27日刚刚上市,因招股书中披露了本行2006年度相关财务业绩情况而取得了上市地监管机关对本行2007年年报的豁免。因此,尚未披露过定期报告。但本行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时、全面、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透明度,保证所有的股东平等享有知情权。同时,本行也将根据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要求,适时修订、完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9、投资者关系管理

本行上市之初,就非常注重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开通了投资者电话专线,在公司网站设置了投资者关系栏目,认真接受各种咨询,并开始着手建立相关规章制度,起草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上市以来短短的两个月内,本行领导、董秘、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已组织、接待了大大小小几十次境内外投资机构、分析师和投资者的来访调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及时解答问题,建立了和境内外投资机构的良性互动,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得到了资本市场的好评。

(二)规范运作的保证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各级管理人员规范运做的行为准则和依据。本行的公司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通过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的审核。

(2)三会议事规则

根据监管机关的要求,制定了详细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3)董事会、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4)制定并完善了《行长工作细则》,完善高级管理层的工作细则和规程,明确组织机构之间的职责边界,建立明晰的汇报路线和信息沟通机制。

(5)起草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配套文件。

在实际运作中,上述文件及其他相关指导性文件,共同为规范运作提供了制度保证。

三、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31日,在短短的时间里,本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基本已确立,公司治理走上了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但在实际运作中,正如《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所深刻指出,要真正解决公司治理形似而神不至的问题,就须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积极学习那些较我行更早步入资本市场的同业的先进经验,取人所长,补己之短,积极探索、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

(一)进一步完善董、监事会决策机制。

由于本行董、监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成立时间不长,其议事规则虽已经各专门委员会审议、修订,但尚待董事会审议通过。此外,董、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都是金融、财政方面的专家学者,应进一步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专业特长,不断完善董、监事会决策机制。

(二)进一步加大基层机构的内控执行力。

我行虽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合规经营理念,并大力倡导和宣传,但个别基层机构在认识上仍不到位,在处理具体业务时容易忽视合规经营的问题,一些发生在基层机构的低层次操作风险问题还不时地困扰着我们。因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合规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全员合规、高层合规的文化氛围,进一步加大对基层机构的检查力度,加强其内控执行力。

(三)制定、完善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津贴制度。

我行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已草拟《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津贴制度》,以使董事认真、勤勉地履行职责。该制度已提交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拟于年内实行。

四、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及责任人

序号 整改措施 整改时间 责任人

1 董事会审议通过议事规则,进一步完善董、

监事会决策机制 2007年8月份 孔丹先生 刘崇明女士

2 进一步加大基层机构的内控执行力 2007年年内 合规审计部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五、有特色的公司治理做法

本行始终致力于构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公司治理经验,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在公司治理的实际运作中,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提升公司治理结构。

(一)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特色

1、本行树立了正确的经营理念,优化了内控环境。我行在对近年实践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追求效益、质量、规模的协调发展,追求过滤掉风险的利润,追求稳定增长的市值,努力走在中外银行竞争的前列的经营理念,严格按照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和银监会的监管要求,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为指导,遵循商业银行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内部控制原则,改进内部控制措施,完善信息交流与反馈机制,有效发挥内部控制的评价与持续改进机制,有力地促进了全行各项业务的健康、平稳、安全运行。

2、本行建立了覆盖全面业务和流程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授信业务内部控制、资金资本市场业务内部控制、会计及柜台业务内部控制、计划财务内部控制、中间业务内部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和反洗钱内部控制等。

3、完善内控管理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本行积极探索扁平化管理,建立健全集体决策机制,通过建立并执行总、分行行长定期办公会议制度,履行集体决策职能,提高经营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健全了行长办公会领导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发展及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委员会和财务审查委员会制度,提高了决策的专业性。

4、强化风险管理措施,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一方面进一步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在风险管理委员会下成立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个专业委员会,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并开始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加强信贷政策管理,强化放款中心建设和贷后管理工作,并进一步加强市场风险管理,不断提升风险管理技术手段,完善贷款管理信息系统、资产负债系统、财务管理系统。

5、加大检查、整改和处罚力度,狠抓内控执行。我行通过大规模的检查,狠抓整改率,保证了内控的执行力度。主要开展了会计大检查(覆盖面达100%)、信贷大检查(覆盖面达50%)及安全保卫大检查。通过连续的检查,大量揭示和纠正了会计、信贷业务操作和安全保卫方面的不规范操作行为,消除了风险隐患。

(二)风险管理方面的特色

本行持续采取以下多种创新性的措施,努力建立起审慎的风险管理体系:

1999年,本行进行了公司贷款流程改造,将大部分公司贷款业务的审批权集中到总行,并设立了从事不良贷款清收的专职清收人员职位;与麦肯锡公司合作开发了公司业务信用评级系统,并在全行推广。

2003年,本行实施了分行信审经理总行委派制,设立了具备识别信用风险知识及经验的产品经理职位以做实授信调查,建立了放款中心以降低放款操作风险。

2004年,本行设立了首席风险主管职位,在国内同业率先实施分行风险主管委派制。分行风险主管主持包括授信审批在内的风险管理工作,直接向首席风险主管负责并汇报工作。

2004年末至2005年初,本行调整了授信流程,加强对授信业务的全程控制,强化风险管理的独立性:(1)由风险管理部承担审查审批职能的同时,将放款中心和贷后管理职能集中由风险管理部组织实施;(2)实行信审会集体审批制,取消了总行行长、分行行长的审批权,总行行长、分行行长仅对信审会审批通过的项目行使否决权;(3)设立了专职信审委员职位,推行专业审贷。在授信调查以及贷后管理中执行第一责任人制度,由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对授信调查和贷后管理承担第一责任。

2005年以来,本行按照《巴塞尔协议II》的要求,与穆迪KMV公司合作开发了新的公司业务信用评级系统。新的评级系统按照客户类别,设计了20个可独立计量违约概率的打分模型以及一个通用的违约概率计量模型,在行业细分和违约概率的计量技术上居于国内同业前列。

2006年,(1)本行实施优质行业、优质企业、主流市场、主流客户战略,并按行业、产品和客户调整贷款组合结构,主动管理信贷风险;(2)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下,本行建立了专门从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的三个专业委员会,强化对三大风险的专业、集中管理;并建立了重点行业专家队伍和行外专家库,加强重点行业政策管理,逐步推行行业审贷,提高授信决策的专业水平;(3)本行开始在全行范围内推广追求滤掉风险的效益理念,并通过计算、分配基于监管资本标准的经济资本来对一级分行的业绩进行评价。

本行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上的持续努力,已经并将继续提升本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并持续改善本行的资产质量,从而有利于提升本行的资本回报能力。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行作为A+H同步上市的公司,深刻理解内地和香港在监管规则、监管理念等方面存在差异,在信息披露方面严格执行标准从严不从宽,内容从多不从少的原则,并根据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本行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了有效的内部信息报告、审核及披露流程,有助于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日常信息沟通手段。目前,本行通过《中信银行董监事通讯》、《中信银行资本市场动态》等方式及时向董、监事会报告相关日常工作。

内控检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董事会应成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的交叉点

公司治理与公司内部控制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上市公司实现公司治理目标的重要保证,但如果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指引》的出台,使董事会成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的交叉点,有利于促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强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整体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一)董事会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指引》指出,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中起核心作用的是董事会。具体表现在,董事会应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实施及其检查评价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应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监督,发现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制度的有效实施;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予以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后,董事会应及时公告;董事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董事会应在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等。

(二)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公司治理是解决委托—问题的一整套制度安排。上市公司存在两层委托—关系,即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关系、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关系。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实现科学决策、高效经营和有效控制。企业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董事的能力和董事会的效率,上市公司治理应重视发挥董事会的功能与作用,使企业沿着正确的方向运行。内部控制是渗透企业各方面、各环节,融合企业人、财、物管理的系统工程,公司治理规范必须对内部控制的构建提出基本要求,从公司治理角度为董事会在公司内部控制中的核心地位提供保证。通过实施内部控制,完善治理结构,规范权力运行,强化监督约束,有力地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营运效率、保证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中的核心作用

《指引》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规定主要包括:(1)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董事会及管理层应通过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监督,发现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2)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和行业特点设置专门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负责人的任免由董事会决定,并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他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人员配备则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3)应制定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办法。该办法至少包括如下内容:董事会或相关机构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授权;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机构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配合义务;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项目、时间、程序及方法;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的方式;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相关责任的划分;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激励制度。(4)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并作为评价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依据。应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5)检查监督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6)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可由审计委员会具体负责上述工作。(7)检查监督工作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中据实反映,并在向董事会报告后进行追踪,以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公司可将所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列为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项目。(8)检查监督部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年。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根本目的是帮助上市公司完善内部管理,具有很强的个性化特征,需要结合上市公司业务特点及组织结构特点确定内部控制检查部门的设置。内部控制检察监督部门的设置必须考虑经济性原则,同时还应体现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笔者建议,以内部审计部门作为专职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由内部审计人员担任专职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对内部控制的效率与效果作出评价,并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以减轻对企业的潜在威胁。

为了有效地开展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必需的所有记录、信息将不受任何限制。根据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董事会下设内部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使董事会具备决策和监管所需要的精力和能力。内部审计部门隶属于内部审计委员会,直接向内部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计划、审计结果等进行复核,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效果进行评价。这有利于提高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工作范围不受管理当局的限制,并确保其审计结果受到足够的重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部门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中的核心作用。

三、注册会计师需提高其执业水平

《指引》鼓励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要求董事会在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同时,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为了更好地发挥我国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中的作用,注册会计师需提高其执业水平。

(一)向客户提供内部控制建议应以不影响其独立性为原则有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必须与客户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保持其独立性。笔者认为,向客户提供有关决策方面的建议与为客户作出决策存在着清晰的不同。注册会计师能够也应该向其客户提供会计及内部控制方面的建议。1993年,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鉴证业务准则第2号——与企业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报告》(GAASNo.2)也没有在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竖起一道墙。因为拒绝向客户提供内部控制方面的建议,既不利于客户利益,也不利于公众利益。长期以来,注册会计师一直在为上市公司提供会计和内部控制方面的建议。

(二)应将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结合起来内部控制报告审计最终将成为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的固定内容,注册会计师应将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结合起来,研究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告审计相互支持的方法,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质量。例如,在确定财务报告审计程序的性质、审计范围和审计时间时,两种审计相互结合能够使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测试结果更加信赖。

(三)适当运用职业判断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内部控制报告审计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来说是一项新业务,有些注册会计师不太愿意应用职业判断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试,这会使审计计划与特定客户财务报告中独特的风险和问题失去联系,使注册会计师成为审计程序的奴隶,注册会计师会因为在对寻找重大缺陷没有实质性帮助的控制测试上花费过多的时间而增加审计成本。提高内部控制报告审计的效率与效果,要求注册会计师适当运用职业判断,而不是采用机械的方式。即内部控制报告审计以风险审计为基础,在实施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报告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有所侧重。注册会计师应合理运用职业判断来决定对内部控制的审计程度,应开展哪些必要的测试来确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获取有关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系统能合理确保财务报表不包含重大差错的证据。

四、政府有关部门应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

自1996年起,我国政府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企业内部控制方面的法规。从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深度和广度来看,我国内部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正不断成熟完善。但从《指引》的具体实施来看,还需要实施细则来完善其可操作性。如《指引》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但迄今为止,我国还缺乏一套统一、公认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都缺乏明确的标准。

内控检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背景

2004年我市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上线运行,全市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进入崭新阶段。截至2008年底,我市疾病监测信息系统运行良好,疫情报告质量不断提高。全市疫情报告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大部分县(区)硬件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疫情网络运行稳定,大疫情报告和各专病报告系统工作正常,并能对日常数据进行有效地分析与反馈。2008年,全市网络直报综合质量指标全面达标,居全省第一,其中网络直报报告及时率99.9%,审核及时率99.98%,江西省“零”报告系统日平均执行率99%,全年无重卡,网络直报单位运转率达100%。

2009年是我市传染病实现网络直报的第六年,为了进一步巩固成绩,及时发现网络直报工作各环节存在的问题,使全市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更加规范科学、及时有效,市卫生局拟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质量督导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的

通过现场督导检查,了解基层网络直报实际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进一步明确网络直报工作重点,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质量提供科学依据。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11月7日卫生部第37号部长令)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6年6月2日)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2006年1月1日)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1号部长令)

《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2005试行版)

《南昌市传染病监测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程序》(2009年修改版)

四、检查对象

全市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五、检查方式及范围

(一)检查方式

由市卫生局组织市、县疾控中心有关专业人员对辖区各类机构进行抽查。

(二)检查范围

本次现场督导检查内容主要针对2009年开展,部分内容将涉及2008年(见本方案有关规定)。

被检查的单位主要有: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省级综合医院、市级医院、县(区)综合医院为必检单位,另随机抽取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每一县(区)总检查单位不少于4家。

六、检查内容

(一)卫生行政部门

1. 本辖区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建设和完善情况。

2. 是否为辖区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提高疫情报告质量提供必要经费保障条件。

是否下拨用于传染病网络直报、设备更新维护、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技术培训、督导检查等专项工作经费(要求有拨付手续或正式文件)。

3. 2008年度是否组织开展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质量的督导检查,有无表彰奖励及处罚(要求有方案、记录及总结)。

4. 是否对辖区医疗机构诊疗记录登记进行统一要求与规范,包括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簿、放射科及检验科登记簿等登记项目统一设置及规范使用,发文并进行现场督导检查(要求制定下发的正式文件及现场督导检查记录)。

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结果均记录于附表1-1。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辖区传染病网络直报信息监测管理工作

1.1 建立对异常监控信息的快速反应流程

动态监视本辖区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及时完成报告卡的审核、查重等各项工作;重点建立对异常监控信息的快速反应流程,包括对异常信息快速确认、处理应对等环节,以书面监控记录及相关的检查核实报告为准。异常信息主要包括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可能的传染病暴发与流行、不明原因肺炎以及本地罕见传染病或其它不明原因发病、死亡等。

1.2 传染病网络直报质量管理

(1)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传染病零缺报情况、报告及时性、审核及时性、重复报告等质量进行检查核实与综合评价,查找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以文字资料为准)。

(2)传染病网络直报质量综合指数率,以传染病直报系统最近一个月的评价数据为准。

1.3 传染病监测资料分析利用与反馈

(1)是否开展传染病监测资料日、周、月、年周期分析;当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是否开展相关的流行病学分析或专题分析报告。

(2)是否及时将常规各项分析报告向辖区报告单位进行反馈(以实际可查的反馈形式为准,如正式发文或网络直报系统反馈)。

2. 传染病网络直报质量督导检查开展情况

2008年度是否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报告与管理工作检查与评估,对医院传染病报告管理质量进行督导检查。要求有方案、检查原始记录、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提出改进措施与建议等总结文件。针对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开展二次督导检查,以文字资料为准。

2008年度是否开展与传染病网络直报有关的专题调研,要求有调研方案及总结等文档记录。

2008年度是否对同级、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对下级在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及时给予解决或答复,对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要求以电话或其它书面记录为准。

3. 培训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培训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本年度对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监测资料分析利用、网络直报系统数据统计规则等业务技术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对下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属地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要求有相关资料和培训会议文档记录。请注重培训知识与内容的更新,要求及时将卫生部下发的有关文件进行培训落实。

4. 网络直报设备配置

网络直报专用台式电脑及笔记本电脑(带无线上网卡)各一台、激光打印机、疫情专用电话。

对各级疾控中心的检查结果均记录于附表1-2。

(三)医疗机构

1. 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使用

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本设置及规范使用情况。根据卫生部1996年印发的《全市法定传染病医院报告管理检查与居民回顾性调查方案》相关要求以及医疗机构诊疗登记的有关规定,门诊日志至少要包括就诊日期、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病名(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初诊或复诊9项基本内容。门诊日志应由临床医生填写,病名项目应填写诊断的病名,不能填写症状;出入院登记至少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转归情况(是否死亡、死亡原因、死亡日期等)10项基本内容。

检查方法:现场查看感染科、急诊、内科、儿科、皮肤科、住院部等与诊疗传染病有关科室的门诊日志、出入院病人登记本,检查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本项目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有无漏登和缺项。

(2)检验科室、影像诊断科室登记及反馈机制

检验科室登记项目应包括送检科室或医生、病人姓名、年龄、检验结果、检验日期。

影像诊断科室(含放射科、B超室等)检查登记应包括开单科室、检查日期、病人姓名、年龄、检查结果。

检验科室、影像诊断科室是否建立了异常化验结果必须返回送检医生或科室的反馈机制(包括门诊和住院)。

检查方法:查阅检验科室、影像诊断科室登记(包括检验室、放射科、B超室电子登记系统),检查项目是否齐全、登记是否完整;反馈机制以反馈记录或医生签字为准。

(3)医院内传染病疫情分析、通报及处理机制

院内指定有关科室及专人负责本院传染病报告数据的常规分析,分析不同时期医院接诊的主要传染病,并将分析结果在院内及时通报。

院内应制定对可能的传染病暴发事件、聚集性症候群等异常情况的处理机制与流程。

检查方法:现场查阅相关分析文档及反馈记录、相关的机制与流程。

(4)开展传染病报告管理院内自查

确定医院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自查组成员(含分管院长及各临床科室主任等)、周期、自查内容(是否报告、及时报告率)及奖惩等。发现漏报、不及时报告等方面问题时,能够提出针对性处理及整改措施。

检查方法:现场查阅有关自查记录、整改文档及总结(自查组成员签字)。

(5)传染病报告设备

医院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科室拥有网络直报设备(包括网络直报专用计算机、上网设备、报告专用电话或传真机),操作系统齐全(有防病毒软件),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网络直报密码。

检查方法:现场查看、查阅相关记录、直报人员进行现场操作。

2. 定期开展传染病报告管理专业培训与考核

医院应定期组织临床医生、新进人员开展关于《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的专业培训,注重培训内容的更新,及时学习卫生部下发有关传染病诊断、报告、防治管理方面的文件。并注意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

检查方法:现场查看、查阅相关培训、考核文档。

3. 传染病报告质量抽查

评价指标包括:传染病报告率、传染病及时报告率、纸质报告卡填写信息准确率、完整率、纸质报告卡填写与网络报告信息一致率。

检查方法:查阅2008-2009年度检查当月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本记录,核实传染病报告情况;复印传染病报告卡,核实纸质报告卡填写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与网络直报信息的一致性。

要求:

①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从内、儿、感染等科的门诊日志及出入院登记本中随机抽查法定传染病病例15例(门诊病例10例,住院病例5例),乡镇级医疗机构抽取5例。若该单位本年度相关记录中,未查到1例法定传染病,请注明门诊量,并注意查明相关原因。

②病例分布应注意包括本年度不同月份的病例,抽查的相同病种不能超过50%。

③病种:仅抽查急性传染病,应注意抽查呼吸道、肠道、虫媒及自然疫源性、血源及性传播传染病等不同传播途径传染病,如麻疹、流脑、霍乱、细菌性痢疾、伤寒副伤寒、疟疾、乙脑、流行性出血热、甲型肝炎、手足口病、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出血性结膜炎等。不含肺结核、乙肝、梅毒、淋病、丙肝。

④住院病例需查阅病案资料,填写病例的发病日期、诊断日期。

⑤复印10份纸质传染病报告卡,从抽查的15例传染病中查找,不足则另行补充,对补充纸质卡片的要求同上。乡镇卫生院复印5份。

对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分别记录于附表1-3、附表1-4。

七、组织与实施

(一)人员安排

本次督导检查分设3个组,每组3人,组长由市疾控中心有关人员担任,组员由市、县(区)疾控中心专家组成。

(二)日程安排

本次督导检查时间初步定于2009年4月13-17日,督导组成员统一培训时间为4月10日上午。各县(区)的行程安排如下表(可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检查日期检查单位检查人员

4月13日进贤县姜小仙、吴景文、李 芳、青山湖1人

安义县符 艳、胡茂红、东湖区1人

南昌县李 辉、涂正波、新建县1人

4月14日新建县姜小仙、吴景文、李 芳、青山湖1人

湾里区符 艳、胡茂红、东湖区1人

青云谱区李 辉、涂正波、新建县1人

4月15日东湖区姜小仙、吴景文、李 芳、青山湖1人

西湖区符 艳、胡茂红、东湖区1人

青山湖区李 辉、涂正波、新建县1人

4月16 -17日省一、省精、省肿瘤、省血站、市九院、

省中医院、高新区姜小仙、吴景文、李 芳、青山湖1人

省二、市一、省儿童、省人民、市血站、洪都中医院、红谷滩新区符 艳、胡茂红、东湖区1人

省四院、省妇保、省胸院、市二院、市三院、省皮院、市男科、经开区李 辉、涂正波、新建县1人

(三)工作程序

1、到达县(区)卫生局,简要介绍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任务及日程安排,听取自查工作汇报;

2、到有关医疗机构现场进行检查,并撰写意见书进行反馈;

3、到县(区)疾控机构进行检查,并就检查组对该区检查意见与建议集中反馈,由组长负责,分管传染病网络直报的领导、科室负责人参加。

(四)备查资料

1.卫生行政部门提供资料清单

(1)本年度用于传染病网络直报、培训、督导检查等相关工作专项经费的拨付手续或正式文件。

(2)本年度组织开展的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报告质量监督检查正式文件、方案、表彰奖励及处罚记录。

(3)制定下发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各种临床诊疗登记的相关文件及督导记录。

(4)辖区部分传染病疫情发布原稿。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资料清单

(1)对辖区传染病网络直报数据实时监控记录及异常监测事件反应处理记录。

(2)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网络报告质量督导检查工作记录、总结。

(3)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报告管理相关培训的工作记录、总结。

(4)各类传染病监测数据质量评价及分析利用报告。

3. 医疗机构检查

(1)院内关于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可疑聚集性症候群、不明原因肺炎或不明原因疾病发病、死亡等异常事件的处理机制与流程的文档及相关记录。

(2)院内传染病疫情常规分析、通报有关记录。

(3)院内传染病报告管理自查工作记录。

(4)传染病报告管理专业技术培训考核等有关记录。

(5)本年度内、儿、感染等科的门诊日志及出入院登记本。

(6)走访检验科、放射科等临床辅助科室,检查登记本及结果反馈流程。

(7)抽查网络直报人员现场操作演示。

(8)调查内、儿、感染等科室医务人员5名传染病疫情报告知识知晓情况。见附件2。

(五)结果反馈

本次督导检查现场结果由督导组成员以《现场指导意见书》予以反馈;综合评估报告由市卫生局以书面督导评估报告形式予以通报。本次督导检查结果将纳入全市疾病控制工作年终考核评比内容。

附件1

南昌市传染病网络直报质量督导检查及评分表

表1-1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督导检查用表

单位名称:

县(区)卫生局

单位级别:1地市级 2县区级

检查内容检查项目满分评分原则得分

1. 2009年度下拨用于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与管理的专项工作经费(要有拨付手续或正式文件)(40分)1.1 专项工作经费:①无 ②有20分①否:0分;②是:满分

1.2 如有,专项经费总额:【

】万元,占疾病预防控制经费总额的比例:【 】%20分①5%以下:(实际比例/5)*满分;②5%及以上:满分

2. 2008年度组织开展传染病报告监测报告与管理的专项工作经费(要有拨付手续或正式文件)(40分)2.1 检查方案:①无 ②有8分①无:0分;②有:满分

2.2 参与检查:①无 ②有8分①无:0分;②有:满分

2.3 检查总结:①无 ②有8分①无:0分;②有:满分

2.4 表彰和奖励:①无 ②有8分①无:0分;②有:满分

2.5 处罚:①无 ②有8分①无:0分;②有:满分

3. 统一规范辖区医疗机构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簿、放射科及检验科登记簿登记项目的设置及使用(20分)3.1 制定下发正式文件:①否 ②是10分①否:0分;②是:10分

3.2 组织开展对实际执行效果的督导检查:①否 ②是10分①否:0分;②是:10分

检查单位领导:

检查人:

表1-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督导检查用表

被检查单位领导

检查人

检查时间

附表1-3 各级医疗机构工作督导检查用表

被检查单位领导

检查人

检查时间

表1-4

县/区

乡镇

医院/卫生院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检查登记表

序号科室

类型

(1)患者

姓名

(2)性别(3)年龄(4)职业(5)疾病

名称

(6)病例

分类

(7)发病日期

(8)诊断日期 (9)是否

录入(10)是否

及时

录入

(11)报告卡填写是否完整(12)报告卡填写是否准确(13)报告卡信息与网络报告信息是否一致(14)备注

(15)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注:①科室类型包括:①内科门诊 ②儿科门诊 ③感染科门诊 ④急诊 ⑤腹泻病门诊 ⑥肝炎门诊 ⑦住院部内科 ⑧住院部儿科 ⑨住院部传染科 ⑩其它,请注明(如呼内、消化内科)

②住院病例的发病日期、诊断日期的信息需查看患者住院病案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检查员签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医务人员传染病报告知识知晓情况调查表

单位名称:

县(区)

医院

单位级别:1地市级 2县区级

1、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通过后,于

月 日开始施行。(10分)

2、法定传染病分三类,其中甲类传染病

种,乙类传染病

种,丙类

种。(10分)

3、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 、

和乙类传染病中的

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 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 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 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 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 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30分)

4、手足口病为

传染病。(10分)

A、 甲类; B、 乙类; C、 丙类; D、 未纳入法定传染病

5、请列出以下传染病病种:(20分)

甲类(2种):

乙类(5种):

丙类(3种):

6、当一个患者同时患两种传染病时,应填写几张传染病报告卡?(10分)

A、1张 B、2张 C、两者皆可

内控检查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举报 依规保障 依纪规范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举报工作是监督执纪问责的第一道程序,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当前,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党员群众举报热情日益高涨,举报工作面临错综复杂的情况。有关党政机关要充分认识举报工作的重要意义,依规依纪保障和规范举报,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依法依规保障举报权利

首先,举报是公民权利和党员权利。举报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之一。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明确规定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向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向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为此,党组织应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还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予鼓励;对如实检举、控告的,应予支持;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应予表扬或奖励。

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查检举、控告人。

其次,举报是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党员应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监督义务: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党组织应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做好举报工作,有利于保障党员群众依规依纪行使检举、控告、监督等民利,有利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部门,要以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和强化党内监督为契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抓好举报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对举报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对重要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

最后,处理举报是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方面。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和强化党内监督,要求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规定的党员义务。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涉及所反映问题的领导干部应该回避,不准干A或插手组织调查。党组织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

按照《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纪检机关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的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应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努力营造良好的举报环境,认真查处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行为,切实保障党员群众的民利;要着眼于问题的解决,努力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党员群众合法权益。

规范举报,严禁诬告陷害

第一,注意把握好监督权行使边界。公民行使监督权,要注意把握好权利边界,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根据《中国共产程》第三十八条,党内严格禁止用违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早在1996年1月1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印发的《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就要求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进一步要求,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

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对错告的,应澄清事实;对诬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但对确属诬告陷害,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者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此处的诬告陷害,是指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向党政机关、组织或者领导干部恶意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的行为。如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及其他方式恶意控告检举,指使、唆使他人捏造歪曲事实进行恶意控告检举等。但对因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认识偏差,而导致的错告、检举失实行为,要进行提醒教育,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

第二,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自秦汉以来,历代法律都有“诬告反坐”的规定,即对诬告者按其所诬告他人之罪处以刑罚。目前,打击诬告,既有党纪又有国法的规定,关键是如何贯彻执行,确保落实。

根据有关规定,如诬告陷害者是社会公众,可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经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诬告陷害者是中共党员,党组织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如诬告陷害者属于党员干部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处理;同时,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诬告陷害行为与错告、误告行为的政策界限,严禁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

对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诬告陷害手段恶劣、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并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从重处理。对暗箭伤人、恶语伤人、故意诬告、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的,一经核实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完善澄清保护机制。有贪必肃、有腐必反、有责必问,这是义不容辞的职责,但同时,有错必究、正本清源,同样责无旁贷。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守土尽责,既要理直气壮地“打虎灭蝇”,又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还清白者以清白,让诬告者不敢告。

中央办公厅《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提出,强化审核措施,对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干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为那些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党组织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予以澄清和正名。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反映不实或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诬告的党员干部,应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在选拔任用干部考察期间接到的举报,应在考察工作任务结束前办结。以此规范举报,杜绝诬告陷害。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内控检查报告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 初查活动是人民检察院办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自侦案件过程中所采用的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程序。但由于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初查制度及相关监督机制,使得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初查活动随意性较大。本文通过对阜新市检察院自侦案件初查活动监督机制现状的分析,认为目前初查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提出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方式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活动监督机制予以完善。

论文关键词 自侦案件 初查权 备案制度

一、阜新市检察院自侦案件初查活动监督机制现状分析

笔者通过调查了解到:阜新市检察院近5年间,对各类职务犯罪案件初查365起595人次,立案305起528人次,初查率为95.03%,成案率为84.02%,初查活动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是,阜新市检察院对自侦案件初查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是十分健全。现状如下:(1)初查期限长,随意性很大。例如,有些有价值的线索应该初查而没有初查,而有些价值一般的线索却花费了大量时间进行初查,最后没能立案,甚至还有些其他部门也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初查。(2)对要案线索的备案制度。即仅对直接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干部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对除了要案线索之外的初查不进行备案。(3)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但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情况和回复查办结果。举报线索流转环节过多,审查一条线索至少要依次经过举报中心内勤、控申部门负责人、分管控申检察长、侦查部门内勤、侦查部门负责人、分管侦查部门检察长、侦查人员等诸多环节,这就造成线索流转环节多、耗时长、手续繁、且保密性差的问题。

阜新市检察院自侦案件初查活动中,初查权赋予自侦部门侦查人员过度的自由裁量权,一些负责初查的侦查人员经常以查案为由擅自接触初查对象,有的甚至借此机会要人情,非法敛财,究其原因,除了侦查人员本身的道德素质不高,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外,关键在于初查权的监督缺乏有效性。目前职务犯罪初查权的监督主要靠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也就是公诉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监督,没有强制性,导致内部监督流于形式。比如,《刑事诉讼规则》第1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检察部门。”在实践中,很多时候控告人得到检察机关或承办人员对不立案的通知,但却不知道不立案的原因,如果控告人想知道不立案的理由或申请复议,控告申诉部门答复控告人的内容及不立案理由是比较原则和简要的,而且检察机关的内部复议也是不公开的。因此这种情形下得出的不立案结论,控告人往往不能信服,这种内部监督比起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的外部监督力度不够,效果不佳,导致权力监督缺乏透明度。